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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制度

江南的注册网址关于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2020年10月17日修订)

北林研办发20063

20201017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教学工作,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律,提高教学质量,有效预防教学事故发生及公正合理地处置教学事故,促进良好教风的形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新时代江南的注册网址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研究生教学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研究生任课教师、指导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

第二章教学事故分类及认定

第三条凡违反教学管理有关规定,在教学工作中造成不良后果者,均属教学事故范围。根据具体情节,作如下区分:

一、一般教学事故

1.教学运行

(1)无正当理由或不可抗力的原因上课迟到、提前下课5分钟(含5分钟)以内;

(2)上课时间教师擅离教学岗位办其它与本课堂无关的事项5分钟(含5分钟)以内;

(3)教师上课期间使用手机等从事与课堂教学无关的活动;

(4)已获同意调、停课,受理者未及时通知学生和相关人员,但在事发后10分钟内得到妥善解决,未造成严重影响;

(5)未经学院(部)和研究生院批准,擅自更换授课/考试地点和时间;

(6)自行改变课程学时达总学时的5%(含5%,40学时以下课程为2学时)及以下;

(7)因教师原因,不能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时(机时)完成实践性教学环节;

(8)不认真备课,致使教学出现明显失误,学生反映并证实教学效果较差;

(9)教师酒后教学,教学过程中抽烟等严重损害教师形象的行为,影响教学效果;

(10)教师仪表不整或穿奇装异服与教师身份极不相符。

2.考试管理

(1)监考人员无正当理由或不可抗力的原因未按规定时间到达考场迟到5分钟(含5分钟)以内;

(2)监考人员未按要求进行监考,造成考场纪律松懈;

(3)监考人员未经批准,擅自提前、推迟或延长考试时间。

3.成绩管理

(1)未经研究生院批准,未按时提交已结课课程考核成绩或教学总结等材料,影响学生下一步正常选课或重修,或造成学生无法正常参加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和奖学金评定的;

(2)学期课程成绩提交后,因任课教师疏忽单门课程学生成绩更改率达4%或更改达5人次。

4.必修环节

学院(部)负责人、学科负责人未及时组织研究生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博士生学科综合考试等必修环节,或指导教师未及时指导研究生制定培养计划、开题报告等必修环节,超时4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5.教学管理

(1)教学管理人员录入缓考、更改、重修、补修及校外选修学生成绩差错率达学期各类成绩记录总数的0.5%

(2)教学管理人员没有按要求通知教师或学生造成不良影响的;

(3)其它违反教学管理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

二、严重教学事故

1.教学运行

(1)教师无正当理由或不可抗力的原因上课迟到、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

(2)上课期间教师擅离教学岗位办其它与本课堂无关的事项5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

(3)未经学院(部)和研究生院批准,擅自调课、停课、更换授课教师;

(4)已获同意调、停课,受理者未及时通知学生和相关人员,并在事发后10分钟内未得到妥善解决,造成严重影响;

(5)实验技术人员未按要求提前做好实验准备,导致实验无法正常进行,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6)未经批准,不按教学大纲要求授课,较大幅度变动主要教学内容,学生反映强烈,造成不良后果;

(7)自行改变课程学时达总学时的5%以上、10%以下;

(8)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或变相不接受教学任务,或未经批准因从事兼职兼薪行为或社会活动等影响正常教学安排;

(9)教师对学生实行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等有损师德的言行举止,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

(10)因工作失职,在实验、实习或其它实践性教学环节中,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或人员受伤。

2.考试管理

(1)考前给学生暗示考核范围(范围内超过60%为直接考核内容)和考核题目或由于疏漏泄露考题(命题、试卷印刷、保管、交接过程中出现的泄题);

(2)监考人员无正当理由或不可抗力的原因未按规定时间到达考场迟到5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

(3)监考教师未按要求进行监考,造成考场混乱,学生作弊现象严重等不良后果;

(4)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收回的考卷少于应收考卷1至2份;或考试结束后遗失学生试卷1至2份;

(5)因个人原因遗失学生课程考核试卷或未按规定保存课程考核档案。

3.成绩管理

(1)学期成绩上交后,因任课教师疏忽单门课程学生成绩更改率达8%或更改达8人次;

(2)不公平评定学生成绩的;

(3)未经研究生院批准,未按时提交已结课课程考核成绩或教学总结等材料,造成学生答辩资格初审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正常审核通过的。

4.必修环节

学院(部)负责人、学科负责人未及时组织研究生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博士生学科综合考试等必修环节,或指导教师未及时指导研究生制定培养计划、开题报告等必修环节,超时6个月及以上,给学生正常毕业造成不利影响的。

5.教学管理

(1)教学管理人员录入缓考、更改、重修、补修及校外选修学生成绩差错率达学期各类成绩记录总数的1%

(2)其它违反教学管理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

三、重大教学事故

1.教学运行

(1)各类人员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它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或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或传播宗教、邪教和宣传封建迷信等活动或淫秽内容的言论;

(2)教师无正当理由或不可抗力的原因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监考迟到30分钟及以上;

(3)上课期间教师擅离教学岗位办其它与本课堂无关的事项30分钟及以上;

(4)自行改变课程学时达总学时的10%及以上;

(5)因工作失职,在实验、实习或其它实践性教学环节中,造成严重人身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坏。

2.考试管理

(1)因考试漏题、泄密,影响考试致使考试重新进行;

(2)因命题错误或试卷分发差错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3)包庇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学生,或教唆、协助学生考试舞弊;

(4)考试结束时漏收学生考卷,一个考场内收回试卷数少于应交试卷超过2份;或考试结束后遗失学生试卷超过2份。

3.成绩管理

学期课程成绩提交后,因任课教师疏忽单门课程学生成绩更改率达12%或更改率达10人次。

4.必修环节

学院(部)负责人、学科负责人未及时组织研究生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博士生学科综合考试等必修环节,或指导教师未及时指导研究生制定培养计划、开题报告等必修环节,造成学生答辩资格初审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正常审核通过的。

5.教学管理

(1)任课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故意篡改或伪造学生课程成绩;

(2)其它违反教学管理有关规定,造成重大事故后果。

第三章事故认定程序与处理办法

第四条凡我校教学管理部门、学生、教师、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督导员、工作人员均有举报教学事故,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杜绝教学事故发生的责任和义务。教学事故实行“举报必查、确认必究”的原则,举报时效为教学事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教学事故通过举报查证和检查两种方式认定,具体为:

1采取书面形式(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或当面向研究生院教学管理部门提出。研究生院对反映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保密

2.督导组成员提供的教学事故情况;

3.各教学单位日常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五条由学院(部)领导班子、督导、所在学科负责人及有关人员成立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小组,负责本单位教学事故的核实和初步认定;研究生院、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督导组组长及有关人员组成学校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处理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教学事故最终认定处理。事故当事人有义务配合学院(部)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小组和学校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处理领导小组的工作,提供相关客观、详细的书面说明和材料。

第六条凡发生研究生教学事故的单位,应在本单位教学事故发生当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教学事故进行查实,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交《江南的注册网址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表》,同时向研究生院教学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由研究生院提交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处理领导小组认定并确定处理办法后,报学校批准。

第七条事故责任人可在接到《江南的注册网址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通知单》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处理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提交《江南的注册网址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申诉书》,逾期则视为处理生效。学校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处理领导小组在收到申诉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给出答复,作出处理决定。

第八条凡发生教学事故者,所在单位领导要对责任者进行严肃批评,责成教学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严重者视情况提请学校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条凡发生教学事故者行为涉及违反《新时代江南的注册网址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由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党委教师工作部)根据相关规定查处。

第十条年度内凡出现教学事故者,在年终考核结果、薪酬发放以及职称评审方面的处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各学院(部)按研究生任课教师每10人每学年发生重大教学事故1次及以上,或严重教学事故2次及以上或一般教学事故5次及以上,除追究当事人教学事故责任外,对单位相关负责人视情节轻重也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二条凡发生研究生教学事故而不按规定上报者,一经查出,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领导要及时妥善处理,把事故造成的不良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做好事故责任人的思想工作。事故责任人要深刻吸取教训,积极改进教学工作。

第十四条一般教学事故由学院(部)进行内部通报,严重或重大教学事故由研究生院进行全校通报。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202010月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研究生院

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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