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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的注册网址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暂行规定

  1. source:江南的注册网址国际交流与合
  2. time:202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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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我校中外合作办学的统一管理,促进我校对外教育交流与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国家教育部、北京市教委的相关规定及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总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以江南的注册网址的名义,同外国具有相应的办学资格的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或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项目和实施的教学活动。

第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目标: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借鉴国外先进办学经验,调整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模式,增加教育的多样性和选择性,促进教育改革,努力培养国际化创新型人才。

项目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以及学科建设的需要,一般应在本学院已有或者相近专业举办。合作举办新专业的单位应基本具备举办该专业的师资、设施、设备等条件。

第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符合我校发展的需要,保证教育质量,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

第四条

学校鼓励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但不得与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在国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

第五条

江南的注册网址是对外签署合作协议、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和合作办学的主体。作为学校法人代表,校长对外行使协议签字权。各学院或部门是中外合作办学的具体承办单位,可由校长授权的代表与外国教育机构签订协议。各学院或部门未经校长授权无权对外签署法律文件。

全校各单位(学院)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中外合作办学,不得进行与所在院系专业不同专业的中外合作学历教育的合作办学或任何专业的非学历教育的合作办学。学校鼓励全校院系积极进行以本院系学历生培养为目的的中外合作交流。

第六条

没有实质性引进外国教育资源,仅以选修课程互认学分的方式与外国教育机构开展的校际学生交流的学历或非学历项目,其申办程序和管理方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中外合作办学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国际教育学院系学校成立的中外合作办学的教育管理机构,负责全校合作办学的内部管理和协调。

二、立项和申办程序

第八条

立项程序。学院或部门与外国教育机构商谈中外合作办学达成初步意向后,须向国际教育学院提交《江南的注册网址中外合作办学(含联合培养项目)立项申请表》。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立项

第九条

申办程序。中外合作办学立项批准后,申办单位最迟应于拟于合作办学项目正式开办之日前一年半将所需完整材料报国际教育学院。为配合北京市教委和教育部每年三月份和九月份对合作办学申请的集中受理审批,国际教育学院于每年一月份和六月份集中受理有关申请并上报北京市与教育部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申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明确中外双方的合作形式;

(二)有明确的办学方案、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和教材选用计划;

(三)不影响本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

申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合作办学协议中、外文原件;

(二)合作办学申请书;

(三)可行性论证报告;

(四)外方资信证明;

(五)拟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实样(外方证书要求为填写完整并签字的本项目证书原件或扫描件)。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与该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的认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详细教育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师资配备、选用教材;

(七)开办资金来源证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适用)。

第十二条

收到上述材料后,由我方具体承办单位、国际教育学院等部门代表学校与对方洽谈,商议后的合作方案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签订正式协议

第十三条

在取得合作办学批准证书,并到相应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取得办学许可证前,任何单位都不得以合作办学的名义对外招生

三、管

第十四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全校合作办学的管理和协调。具体负责以下事项:

1.负责办理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立项、报批、复核和登记注册;

2.与外方保持沟通,确定我方教师的派出计划及其执行事宜;

3.助院系和学校相关部门与外方协商解决教学计划、外教授课安排、学生派出、在外管理等事宜。

第十五条

各单位的中外合作办学涉外工作归口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管理。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具体负责以下事项:

1、与教育部、北京市教委等上级单位保持联系,保证项目按照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中外合作办学相关文件要求运转,并在运转过程中给与指导与监督。

2、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如需聘任外籍教师和管理人员,必须按照我国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合作办学机构没有取得《聘请外国文教专家资格认可证书》的情况下,严禁以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名义对外聘请外籍教师或管理人员。合作办学的境外合作者或学校聘用的外籍教职员工出入中国国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办理;

3、合作办学的广告计划需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校内中外合作项目登记和实情审批。学校严格禁止未经学校批准以江南的注册网址的名义在任何地区或城市随意打广告。招生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有不负责任的许诺,更不得做带有欺骗性或诱惑性的失实宣传。

第十六条

教务处负责本科生层次合作办学的教学管理;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层次合作办学的教学管理。在各自权与职责限范围内具体负责以下事项:

1.会同项目所在学院进行教学计划制定、调整、管理和实施;

2.负责双方教学计划的对接,学分转换、学籍管理,毕业证书授予;

3.负责本项目学生学籍信息、教学调整等相关事宜的上报和沟通;

4.负责指导学院按本项目批复文件要求高质量的完成教学培养工作;

5.对于因各种原因不能完成项目学习的学生按照规定进行校内专业的调整、学籍变动等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项目的日常运作和管理遵照学院是办学主体的原则,以合作办学项目所在学院为主体进行,学院具体负责以下事项:

1、负责项目的学生管理,教学组织和运行等工作;

2、在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的具体指导下负责按中外双方制定的教学计划安排相关教学活动,做好学生的成绩管理等工作;

3、按比例、有计划的选派本学院教师到外方合作大学进行项目课程的教学学习与培训,经过一定时期的培训后能够在我校进行本项目专业课程的英语授课,并建立稳定的国际合作关系;

4、与外方大学协商解决与学生培养、教学安排有关的问题,包括教学的衔接、外方教师来校授课的课程安排和接待等工作,接待过程中应给与合作方派出教师应有的礼遇和尊重;

5、指定专门人员担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协调员,负责项目管理的对外联络、日常运转和管理;

6、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数据统计、情况总结、年度报告、项目复核等;

7、向领导小组及国际教育学院提交学期工作报告,总结办学进展情况,提出存在问题。

8、与被录取学生签订就读协议。

第十八条

招生就业处负责项目的招生宣传、咨询,制定招生计划和录取工作。

四、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财务处是我校所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财务监督及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合作办学项目应当以人民币计收学费和其他费用。合作办学机构?使用外汇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兑换手续。

第二十一条

合作办学项目应当持办学许可证到物价部门申报收费标准,并取得由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

第二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资产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五、附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未涉及的方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联合举办合作办学项目的,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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