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考试及学生成绩评定环节的有关规定

作者: 理学院教学办公室点击数:更新日期: 2008-04-21

关于严格考试及学生成绩评定环节的有关规定

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评定学生成绩和检验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它既反映学生掌握、运用知识的能力,又反映学校的教育教学水平。为使考试真正达到真实、严格、公平、公正,实现考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系统化和科学化,参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并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命题与制卷

1.考试的内容应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和应用知识的能力。命题必须语言准确、题意清楚、内容确定、题标明确,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实践技能、综合能力考核要有合适的比例,试题的难度、题型、题量要适当。

2.考试课程须依据教学大纲出A、B两套题,其难易程度、题型、题量等应相同和相当,在制卷之前必须将试卷的电子版、评分标准交院教学秘书处存档。

3.命题应由命题小组统一完成,试卷均应由课程组长和教研室主任审阅,并认真填写“江南的注册网址考试命题表”,主管教学院长签字后方能进行印刷制卷。

4.试卷格式必须采用院里制定的统一标准(见附件)。

5.凡接触考题的审题人员、审查人员、印刷及保管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密、漏题,印刷人员要及时销毁印刷纸版和废页。

6. 试卷需有专人保管,所有试卷一律不许带回家中,考试当天直接从教研室带入考场。分装试卷时一定要认真核对,确保无错卷、漏卷现象,试卷中须附各班学生名单。

二、考试安排及监考

1.非考试周提前进行考试的科目,考试时间必须提前上报学院,由教学秘书登记后方能进行考试。

2.监考教师最少需提前30分钟到教研室取试卷,至少提前20分钟进入考场,在黑板上书写学生座次并监督学生按规定座位入座。考前要认真检查学生携带的东西,与考试无关的任何东西一律不允许放在座位周围。

3.监考人员要集中精力,严格监考,考前要向学生宣读考场纪律,检查学生证件,发现人证不符和非应试学生,立即终止其考试并令其退场。对参加重修考试的学生除认真核对证件外,还必须让学生逐一签字,考试结束后将学生签过字的书面材料交教研室永久保存。按学生名单逐一核对参加考试的学生,并认真填写考场记录,考场记录(两份)上要注明实到人数,缺考学生必须注明姓名及班级。对于违纪的学生,除当场终止考试没收试卷及违纪证据外,还要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并将违纪情况填写在考场记录上。考试结束后,要立即清点试卷份数,试卷份数与参考人数吻合后,方能允许学生离开考场。考试结束后两份考场记录随试卷一同上交(不管有无违纪现象发生),其中一份由各教研室统一交到教学办公室,另外一份随同试卷一起保存。

4.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要与任课教师做好试卷交接工作,试卷份数要当面点清,交接过程要有双方签字的书面记录,此记录教研室要妥善保管。

三、阅卷与成绩评定

1.阅卷。教研室主任负责组织阅卷工作,凡同一学期开设的同一大纲要求的课程,必须实行统一阅卷,统一评分标准。阅卷要实行流水作业,阅卷地点必须在教研室或院里指定的地点,一律不得带回家中。阅卷要规范,一律要用红笔阅卷,绝对不允许用其它颜色的笔尤其是铅笔批阅。对的题要打“√”,错的要打“×”并在打“×”处减去相应的分数,每道题的左上角要有该题的总得分,选择题和填空题可在大题号的左上角给出一个总分即可(详见范例)。

2.成绩评定。任课教师必须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给出学生的总评成绩。每张卷子的总分要反复核对,确保无误,平时成绩所占比例要注明,给分要合理,例如,若平时成绩占20%,则总评成绩应等于期末成绩×80%+平时成绩,期末成绩必须与试卷上的成绩一致。不及格人数一般应控制在20%以内。

3.成绩填报。成绩单中的各项必须逐一填写,不得遗漏。学生成绩填写要工整,不可连笔,60分以下者用红笔填写。成绩表的前三栏,即总评、期末、平时小计必须全部填写,不得缺漏。10个班以下的考试班级,学生成绩单要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报到院教学秘书处,10个班以上的班级,学生成绩单在考试结束后10天内上交。成绩上报院里以前,教研室要复查,确保无误后再上报。成绩一经评定并上报学校教务处以后,不得擅自改动,经复查确有错误者,须写清原因经教研室主任、院主管教学负责人审阅签字后报教务处教学行政科核实批准后方可改正。成绩单上报以后再出现错误,要按照有关规定扣除一定的津贴,

4.试卷分析。上交成绩单的同时要交试卷分析,试卷分析的依据为期末成绩,分析的样本以班为单位,分析表中的各项要认真、客观地填写,不得留空白。

5.试卷装订与保存:将①监考记录、②考试成绩单、③试卷分析表、④评分标准(不只是标准答案)、⑤试卷以班为单位装订后上交学院保存。试卷装订时,各种文件要齐全,需要签字的地方一律要签字,试卷外观要整洁。

四、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为严肃教学纪律,提高教学质量,减免教学损失,推进良好教风的形成 以上规定望各位教师能够认真执行。凡违背以上有关规定,在教学工作中造成不良后果者,均属教学事故范围,院务会和教代会将根据其所犯错误的情节确定教学事故等级,并参照处罚条例给予相应处罚。

江南的注册网址理学院

                    2005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