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的注册网址关于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的暂行办法

作者: 转帖教务处点击数:更新日期: 2008-04-21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教学系统的正常运转,规范教学工作,增强各方面对教学工作的责任感,严肃教学纪律,提高教学质量,严肃、公正、合理地处理教学事故,推进良好教风的形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教学管理人员及教师。

教学事故分类及认定


第三条 凡违反教学管理有关规定,在教学工作中造成不良后果者,均属教学事故范围。根据具体情节,作如下区分:
一、一般教学事故
1.教学运行
(1)上课迟到、提前下课5分钟(含5分钟)以内;
(2)在上课时教师手机发出声音;
(3)已获同意调、停课,受理者未及时通知学生或教师,导致不良后果;
(4)未按有关规定要求审批,自行增、减讲课学时达总学时的5%(含5%)以下;
(5)因教师原因,不能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时(机时)完成实践性教学环节;
(6)未按时、按规定填写提交教学日历;
2.考试管理
(1)监考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到达考场迟到5钟以内,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2)监考教师未按要求执行监考,造成不良后果;
(3)因出题错误影响考试进行;
3.成绩管理
(1)未经批准考试后一周之内未提交考试成绩;
(2)成绩上交后更改学生成绩在5人次以下;
4.毕业论文
因指导教师的责任,导致被指导学生未能按规定时间、进度完成毕业论文(设计)任务;
5.教学管理
(1)教学管理人员录入学生成绩差错达学期成绩记录总数的0.5%;
(2)学籍处理审查不认真,导致处理学生遗漏;
(3)其它违反教学管理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
二、重大教学事故
1.教学运行
(1)教学内容上出现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等严重政治错误;
(2)上课或监考迟到5分钟以上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
(3)上课时间教师擅离教学岗位;
(4)教师在上课时接打手机;
(5)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调课、停课、更换讲课教师,或更换考试地点和时间;
(6)未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审批,自行增减讲课学时超过计划学时的5%以上(不含5%);
(7)未经批准,不按教学大纲要求授课,较大幅度变动主要教学内容,造成不良后果;
(8)实验技术人员未按要求提前做好实验准备,导致实验无法正常进行,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9)因工作失职,在实验、实习或其它实践性教学环节中,造成严重人身事故或大型仪器设备损坏;
(10)调度不善出现“撞车”,或因未通知到教师或学生,使教学秩序混乱,造成教学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责任者;
2.考试管理
(1)考试漏题、泄密;
(2)因个人原因遗失学生考试卷或未按规定保存试卷档案;
3.成绩管理
(1)成绩上交后更改学生成绩达5人次(含5人次)以上;
(2)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或违反毕业设计(论文)的评分标准,故意提高或压低某学生考试成绩;
4.毕业论文
(1)教师指导的学生实习报告、毕业设计(论文)出现大面积抄袭、出现抄袭现象未予制止;
(2)擅自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不按学校有关程序规定进行;
5.教学管理
(1)教学管理人员私自修改学生成绩;
(2)因排课、安排考场不当造成正常教学秩序受到影响,未能在接报后15分钟内妥善解决的责任者;
(3)多媒体教学设备不能正常使用在(接到通知15分钟以上)未解决而延误上课的责任者;
(4)其它违反教学管理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
事故认定程序与处理办法
第四条 凡我校教学管理部门、学生、教师、工作人员均有权举报教学事故,维护正常的教学纪律和教学秩序,杜绝教学事故发生的义务和责任。我校实行教学事故举报必查、确认必究的原则。举报时效为教学事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教学事故通过举报查证和检查两种方式认定,具体为:
1.设立教学事故举报箱[信箱(一教、二教、图书馆信息员信箱)和电子邮箱(jwk@bjfu.edu.cn)],接受全校学生和教师对教学事故的举报信息;
2.督导组与学生信息员提供的教学事故情况;
3.各教学单位日常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五条 教务处、人事处、督导专家及有关人员组成教学事故处理领导小组,下设事故认定委员会,负责教学事故最终认定处理。
第六条 实习报告、毕业论文(设计)是否抄袭由学校专业评议委员会鉴定。
第七条 一般教学事故,由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重大教学事故,应写出书面报告交所在单位。凡发生教学事故的单位,应及时将情况报告教务处,对重大教学事故提出处理意见,经由教务处签署意见,提交事故认定委员会决定,报主管校长签发。
第八条 事故责任人可在接到处理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事故认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则视为处理生效。事故认定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三个工作日内给出答复,做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 凡发生教学事故者,各单位领导要对责任者进行严肃批评,重大教学事故责成写出书面检查,严重者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 每学年凡出现重大教学事故一次以上,或出现一般教学事故二次以上者(含二次),年终考评不得评为优秀。青年教师,是青年骨干教师或青年管理骨干者,取消其骨干资格,非校级青年骨干教师延缓一次评审机会。
第十一条 五年中发生重大教学事故二次以上者(含二次),专业技术职称缓评一次。
第十二条 凡在一学期内发生一般教学事故两次(含两次)或重大教学事故的个人,取消该学期教师的课堂教学优秀奖的评比资格。
第十三条 凡教学过程中发生重大教学事故一次或一般教学事故二次的责任者,由学校在发放下一学期课时津贴时降低一个等级发放。
第十四条 各教学院(部)按执岗教师每10人每教学年发生重大教学事故一次(含一次)以上,一般教学事故五次(含5次)以上,除追究当事人教学事故责任外,视情节给予主管教学院长、教研室主任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十五条 凡发生教学事故而不按规定上报者,一经查出,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领导要妥善处理,把事故造成的不良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事故责任人要吸取教训,改进工作,争取进步。
第十七条 重大教学事故一经确认,记入责任人业务档案。
第十八条 教学事故处理结果作为教务处对各院(部)年终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重大教学事故进行全校通报。
第二十条 各院(部)均要建立教学事故登记制度,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留院(部)存档,一份上交教务处存档。
第廿一条 各院(部)可遵照本办法制定出适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的教学事故处理办法细则。

江南的注册网址
二零零五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