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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的注册网址关于涉外活动与外事保卫工作的规定

来源: 保卫处 作者: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13-11-14)
 为加强我校涉外活动的管理,保证我校外事教学、外事交流以及其他外事活动的顺利进行,保证外国人在我校的绝对安全,防止涉外事件及其他案件的发生,严防在涉外活动中失密、泄密和被窃问题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我校外事安全保卫工作,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实行主管校领导分工负责制。校国家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保卫部(处),具体负责涉外活动的各项安全工作,办公室在业务上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二条 凡来我校工作、讲学、访问、留学、进修、实习以及旅游、居住的所有外国人,接待单位要及时将来人名单及有关情况(邀请函电、接待计划、活动内容等)向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
  第三条 外国留学生入学后,接待单位(必要时请公安局外管处协助)要对他们进行有关中国的法律法规教育,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等的宣传教育,以及我校有关校纪、校规教育。对外专外教及其他外国人的法纪教育,亦参照上述办法进行。
  第四条 外事公寓管理人员要选派政治上可靠、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的人员担任。严格执行外事公寓(宿舍)安全保卫管理规定和会客登记制度,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并定期检查,及时消除不利于安全的各种隐患,保证外国专家、教师、留学生等外国人在校期间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外国留学生的安全工作由留学生办公室负责,保卫处配合工作。
  第五条 外国留学生、外国专家(外教)在校内举行集体性活动,如该国国庆日、重大纪念日、讲座、学术交流、舞会等,接待单位要提前将时间、地点、人员及内容等情况通知校国家安全办公室,学生社团及个人不得私自接待。如邀请校外人员参加,须经办公室审核同意。
  第六条 外宾外出活动、参观、游览,要有专人陪同,陪同外宾工作人员,必须由政治可靠,思想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必须严格执行车辆出行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凡来校参观、访问具备一定级别的外国人士以及高级知名人士的安全警卫工作,接待单位应提前两天通知保卫处,并将外宾的姓名、职务、国籍、来校事由、时间等情况报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报上级机关并布置路线、会场、参观场所的警卫以及接待场所的安全检查;一般外宾的安全工作由接待单位负责,保卫处配合。
  第八条 外宾食、宿,会议室、教室等场所,要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要万无一失。外事接待单位要设立值班制度,发生案件要及时与保卫处取得联系,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
  第九条 留学生、外国专家、外教在我校学习、工作期满离校时,接待单位要提前通知办公室。
  第十条 接待外国新闻采访人员需征得保卫处、宣传处的同意,接待单位要提前将采访时间、地点、人员及内容等情况通知办公室、宣传处。学生社团及个人不得私自接待外国新闻采访人员在校内进行采访、制片活动。
  第十一条 学生宿舍不得擅自留宿外国人员,凡违反者按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涉外活动中,如发现外国人、外籍华人及其他入境人员借讲学、学术交流活动套问、窃取国家机密,刺探情报、拉拢腐蚀我方人员或提出与讲学和学术交流活动无关的要求,要及时报告保卫部(处)。
  第十三条 境外人员向我方馈赠有淫秽内容物品和反动、迷信宣传品或图书、照片、录音、录像、光盘时,应拒收并及时向办公室汇报。
  第十四条 应邀到境外国家(或地区)访问、讲学和进行学术交流活动的人员,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保守国家机密,防止被敌拉拢、利用和策反。
  第十五条 办公室要协助外事接待单位对外事工作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敌情教育、保密教育和外事纪律教育,严防违纪和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十六条 保卫处和外事接待单位要加强情报信息联系,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团结一致,共同做好外事保卫工作,处理好有关问题。
  第十七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给国家及学校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况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者”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保卫部(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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