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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的注册网址流动人口管理规定

来源: 保卫处 作者: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13-11-14)
 为了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根据《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等有关政府令,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是指无本市常驻户口,暂住本校从事劳务、经营、服务等活动,以取得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的外地人员。
  第二条 学校由副校长、副书记、校办公室、宣传部、人事处、保卫处、总务处、后勤服务总公司、北林科技股份公司、计划生育办公室、家委会成立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保卫处。
  第三条 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由学校统一领导和协调,宣传部、人事处、保卫处、总务处、后勤服务总公司、北林科技股份公司、计划生育办公室、家委会等部门按职责范围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综合治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用人单位要由专人负责本单位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宣传部对流动人口的管理责任。要采取广播、宣传栏、板报等多种形式,宣传市人大常委会的公告,政府的命令和学校的规定,要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并且要配合在清查流动人口每个阶段的中心工作,进行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学校办公室对流动人口的管理责任
  (一)负责流动人口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二)根据《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负责管理校公房,监督检查学校各下属单位对公房的租赁情况,以及租赁的合法性。
  (三)监督检查租赁房屋的单位以及承租人签订的合同、协议等是否符合规定。
  (四)负责调解租赁双方在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方面发生的矛盾与纠纷。
  (五)协助政府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对违反规定的出租、承租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理。
  第六条 人事处对流动人口的管理责任
(一)负责对全校流动人口务工进行统筹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根据我校的发展与需要,提出流动人口务工总量的控制要求并向各有关单位分配下达用工指标;
(三) 审查校内用流动人员单位,是否符合上级与学校的有关规定;
(四) 协助政府劳动部门对违反规定的用工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理。
第七条 保卫处对流动人口的管理责任
 (一) 根据《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13号),协助公安机关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并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检查防火、防盗及其它治安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二) 督促出租单位或个人积极履行与公安机关签订的治安责任书所承担的治安责任;
(三) 协助出租单位或个人,教育承租单位或个人遵守下列规定:
  1. 按规定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2. 不得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借他人使用;
  3. 严禁利用出租房屋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4. 不得从事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 来京人员到达本市后,必须在3个月内按下列规定申报暂住登记。其中年满16周岁,在本市暂住时间拟超过一个月的或拟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人员,应当在办理暂住登记的同时申领《暂住证》;
  暂住居民户内人员,持户主户口簿向当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暂住在企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工棚内的人员,由留住单位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申领《暂住证》;
  暂住在宾馆、招待所等单位的人员,有店方进行住宿登记;对其中应当申领《暂住证》的人员,由店方或本人向公安机关申领《暂住证》;
 (五) 凡在校内居住的流动人口,必须到保卫处办理临时出入证;
 (六) 协助公安机关对违反规定的出租、承租单位与个人以及流动人口的违法犯罪进行调查。
 (七) 每个月必须对使用流动人口的单位、施工工地、流动人口聚集地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八条 计划生育办公室对流动人口的管理责任
 (一)根据<<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0年第51号),协助国家人口计生委进行国内各省、市、自治区的流动人口信息交换,查验婚育证明。
 (二)外地来京人员中18-49周岁的育龄妇女在校工作时,应向单位出示婚育证明,接受孕情检查。
 (三)外地来京人员在本校生育,须持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证明;二胎需区县级主管机关证明并在学校计生办登记。
 (四)外地已婚妇女需开未孕证明的,须持有校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五)外地来京人员婚育情况与证明不符,由用人单位通知计生办,计生办负责当事人的户籍地的联系与查询。
第九条 家委会对流动人口管理责任
(一)家委会受学院路街道办事处和学校的双重领导,在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有对流动人口租赁房屋、务工经商、户籍、计划生育等多项管理任务。因此,要加大工作力度,按照上级各项规定和要求,切实把校内流动人口的工作做好。
(二)家委会要根据“谁用人、谁负责;谁留人、谁负责。”的原则,检查用户对雇用人员进行教育与管理的情况,处理家庭服务员中发生的问题。
  (三)配合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及学校处理有关违法事件,并负责调解有关民事纠纷。
  (四)协助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处理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和雇主。
  第十条 凡使用流动人口的校二级单位,每月向校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报一次人员名册,新招用人员必须交一张一寸照片。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违反本规定由政府主管部门和学校职能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逾期不办理《暂住证》,或者暂住期满未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离校;
  (二)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或者随意占用道路摆摊设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或者其它执法机关依法处以罚款,并没收其经营的商品、工具和非法所得。
  第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暂住证>>的流动人员的,责令       解除租赁关系,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房屋月租金5倍以下的罚款。
  (二)对不履行治安责任保证书规定的治安责任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月租金10倍以下的罚款。
  (三)单位出租房屋违反本规定的,可以对单位的主管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2倍以下的罚款。
  (四)容留无营业执照人员进行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到10000元的罚款,并催促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其停办,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办理有关证件,由有关单位首先到学校的有关管理部门登记;
  (一)办理《暂住证》、到保卫处登记;
  (二)办理临时《婚育证》,到计划生育办公室登记;      
  第十五条 凡不到学校有关部门登记者,学校有关管理部门可参照上级有关命令和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每年年终,将对各责任单位的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评比和总结,对于尽职尽责,完成任务好的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书记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文件不一致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为学校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江南的注册网址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陈天全
  副组长:邹国辉、管凤仙、王爱民、李发顺、赵相华、万国良、王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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