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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的注册网址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来源: 保卫处 作者: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13-11-14)
第一条 为维护良好的校园安全秩序,保障国家、集体和广大师生的财产安全,根据《北京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北京市高等院校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技术防范是以保护广大师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为主要任务,以防止火灾事故、预防和减少治安案件的发生为主要工作内容,运用技术产品、工程等科学技术手段,提高学校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维护良好校园秩序的安全技术防范体系。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隶属江南的注册网址的各级机构,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保卫处是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的管理部门。
  第四条 中心控制室作为安全技术防范的核心,是学校处理突发事件的指挥中心,承担着日常接报案和信息反馈的重要任务,其工作职责包括:
  (一)中心控制室作为突发事件上情下达、下情上报的纽带,发挥指挥和协调作用,负责各分控室的信息收集和整理;
  (二)对监控范围内的治安问题实行监控、及时报告和协助打击;
(三)及时掌握防火、治安、交通、周界防范和紧急求助情况;
(四)及时掌握和了解人员流动情况,以及加强外来闲杂人员和重点人的监控管理;
(五)对防火、防盗重点部位和危险物品的安全监控;
(六)遇到火险或突发性事件及时报警和组织人员;
  (七)负责首长视察期间的安全警卫任务;
  (八)为火灾和刑事案件的调查和侦破提供证据和分析资料;
  (九)负责对校卫队的巡逻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十)其它安全保卫工作情况;
  第五条 分控制室职责
  (一)对监控范围内的治安问题实行监控、及时报告和协助打击;
(二)及时掌握防火、治安、交通、周界防范和紧急求助情况;
(三)及时掌握和了解人员流动情况,以及加强外来闲杂人员和重点人的监控管理;
(四)加强防火、防盗重点部位和危险物品的安全监控;
(五)遇到火险或突发性事件及时报警和组织人员;
  (六)负责分控室信息的报送及其它安全保卫工作情况;
  第六条 安全技术防范控制室管理办法
  (一)控制室实行专人负责制,保卫处负责监督和检查各控制室值班情况;
  (二)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工作,确保各控制室的安全;
  (三)各控制室值班人员要业务精通、熟练操作,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四)各控制室每月5日之前将工作情况书面报告保卫处,重大事件进行专项总结报告;
  (五)值班人员不得泄漏控制室内的任何信息,若因泄漏信息出现问题,将追究当事人责任,对一些重点部位实行监控加密,确保重点部位安全和个人权益;
  (六)任何人员或单位查阅控制室资料,必须经保卫处批准,并登记备案,未经批准查阅资料其后果由所属单位负责;
  (七)控制室电话只能用于接警,火警专用电话不能挪作它用;
  (八)保持控制室干净整洁,控制室内严禁吸烟、严禁大声喧哗;
  第七条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
  (一)依照《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和《高等院校安全风险等级与技术防范防护等级》,保卫处参加学校新建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确保符合安全防范要求,公安机关应实施监督、检查;
  (二)保卫处依照《北京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学校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统一规划,进行工程监督,确保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切实有效;
  第八条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日常维护
  (一)学校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日常维修保养由保卫处统一管理。
  (二)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维修保养,确保符合防范要求。
  第九条 奖惩办法
  (一)对能及时妥善的处理突发事件,为学校挽回损失的工作人员视情节给予20~200元奖励;
  (二)对检举和举报损坏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当事人除予以口头表扬外,并给予20~200元奖励;
  (三)对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管理混乱,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除追究所在单位领导的责任外,并处以500~2000元罚款;
  (四)对损坏学校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校内人员必须原价赔偿,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并处以20~200元罚款;
  (五)对损坏学校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校外人员除原价赔偿外,并处以2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可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条 处罚的执行
  (一) 对违反校园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单位,由保卫处提出书面报告,报主管校长批准,由财务处直接从账户中扣除。
  (二) 对违反本规定的校内人员,由当事人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负责落实;
  (三) 经济处罚一律出具处罚决定书,并给被处罚人开具罚款收据,罚款按规定上交学校财务处,罚款用于设施的维修和日常奖励;
  (四) 损失赔偿额以工程公司的报价为准,赔偿人应在一周内将赔偿额和罚款交学校财务处,逾期不交者按每日2‰交纳滞纳金;
  (五)值班人员的处罚将直接从工资中扣除;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自2005年10月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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