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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的注册网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新)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13-11-14)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及《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属本校区域内的所有单位、个人及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学校逐级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和区域,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网络。

第四条学校各级单位应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五条学校各单位及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六条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保卫处(简称消防办),负责检查、指导和监督校属各单位及其他驻校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工作措施。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

(五)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审核消防安全年度经费预算;

(三)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督促落实消防设施设备维护和检修,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四)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

(五)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九条学校保卫处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学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期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各单位新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条校属各二级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并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或申请学校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妥善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或申请学校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八)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校属各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权负责本单位责任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除本规定第十条外,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负责学生公寓的防火、灭火及紧急情况下的疏散;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和落实责任区域内的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责任到人,定期维护、检查,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符合下列要求:

(一)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二)在使用期间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不应锁闭;

(三)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完好有效;

(四)常闭式防火门应经常保持关闭,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开关装置应完好有效;

(五)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紧急疏散时的安全措施;

(六)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米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七)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汇报和申请维修更换。

(八)消防安全标志、标示要完好、清晰,不应遮挡;

(九)安全出口、公共疏散通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等;

(十)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

(十一)在学校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线路、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等必要文字说明;

第十四条设置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部位)物业,应制定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及应急方案,消防控制室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且值班人员要持证上岗;

(二)消防控制室的日常管理应符合《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S587)的有关要求;

(三)消防控制室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四)消防控制室应确保消防高位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水泵出水阀门、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门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接通)位置;

(五)接到火警后,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必须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

(六)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必须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七)火灾报警后,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必须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应同时报告保卫处值班室和单位负责人);

第十五条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并报学校保卫处审批后方可举办。

第十六条各单位对所配置的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要严格管理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校内相关单位应按照下列分工,对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及保养。

(一)校园内公共场所的消防设备(消防箱、水带、水枪)灭火器材、和室内报警系统,由保卫处负责维修保养或更新。

(二)消防给水管网、地下消防栓及建筑物内的消防用水设备设施(高位水箱),建筑物上的避雷设施,由总务处负责维修保养,确保消防应急用水之需。

第十八条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均应当有学校保卫处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保卫处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学校地下空间用于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学校所有用电工程及作业必须有合格资质的专门队伍、专业人员负责施工,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否则发生事故由使用单位负全责。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危险品的管理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品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对动用明火应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作业人员应资质合格、持证上岗,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保卫处申办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凡内出租房屋的单位本着“谁出租、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并报保卫处备案。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谁用人、谁负责”的管理原则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条学校林场是我校重点防火单位,应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落实防火措施,确保防火工作万无一失。

第四章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六保卫处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应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校内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 保卫处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三十二条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经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报保卫处备案。

第五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四条学校及各二级单位,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六章灭火、应急疏散和演练

第三十六条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学校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数量等内容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第三十八条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火灾事故的处置

第三十九条确认发生火灾后,应立即启动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同时展开下列工作:

(一)向公安消防机构报警;

(二)当班人员执行预案中的相应职责;

(三)组织和引导人员疏散,营救被困人员;

(四)使用灭火器、消防栓等扑救初起火灾;

(五)派专人接应消防车辆到达火灾现场;

(六)保护火灾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七)做好火灾善后工作;

第四十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火灾现场保护范围,不得移动火场中的任何物品,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允许,任何人不得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十一条在接受事故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应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责任单位应积极配合、协助对事故的调查。

第四十二条火灾调查结束后,应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改进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章消防经费

第四十三条学校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障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四条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五条学校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九章奖励和处罚

第四十六条依照本规定学校提供一定的经费每年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对各二级单位的评估考核内容,对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七条对未依照相关法规、规定履行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设备等行为,学校保卫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全校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四十八条凡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单位,学校实行责任倒查和一票否决制度,同时与评优、晋职、晋级、调薪等挂钩,并对主管人员和当事人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 则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所称学校二级单位,包括学院、系、、部、处、所、中心等。

第五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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