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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的注册网址集体户籍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13-11-14)

第一章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和教育部、北京市公安局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户籍管理范围包括:学生户籍、教职工集体户籍及教职工子女集体户籍。

第三条保卫处是学校协助公安机关进行集体户籍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学生户籍

第四条学生户籍报批

研究生院和招生与就业处每年1015日前分别向保卫处提供下列材料,保卫处携带相关材料到海淀分局办理学生入户审批。

(一)研究生院需提供的材料:

1、市教委给海淀分局的介绍信;

2、北京市教育考试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加盖公章的《××年度博士生、硕士生新生入学名册》复印件两份。

(二)招生与就业处需提供的材料:

每页盖有学校公章的《江南的注册网址××年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两套。

(三)保卫处需准备的材料:

1、盖有学校公章的《北京市高校录取新生户籍报批单》;

2、盖有学校公章的《××年北京市高校录取新生申报户籍情况统计表》。

第五条学生户籍迁入

(一)根据公安机关规定,学生(指新生报到名册中转户的学生)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迁移户籍,新生入学时若不迁移户籍,入学后将视为自动放弃,日后不得再行户籍迁移。

(二)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录取当年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三)学生在校户籍状态应与学籍状态保持同步统一管理,学生离校时,户籍相应迁出。在校期间学生户籍不得迁移。

(四)新生的《户口迁移证》由各学院负责收集整理后,交保卫处审核,每年1015日前各学院将自愿放弃迁移户口学生的申请表(本人签字)(加盖院系公章)交保卫处备案。学生户籍迁移手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学生需回户籍迁出地补办手续:

1、迁移证上盖章不全;

2、迁移证上的姓名与身份证不符或有误;身份证号码与录取名册中号码不符;

3、籍贯、出生地只写到“省”,没有“市”或“县”(直辖市的可以写到“市”);更改后须加盖派出所章;

4、“迁往地址”不符(只可填写:江南的注册网址)、迁移证丢失。

第六条学生户籍迁出

(一)学生因毕业、肄业、结业离校时,户籍迁移手续按当年就业政策办理。保卫处按招生与就业处提供的学生去向表为学生办理《户口迁移证》后,各学院统一到保卫处领取学生《户口迁移证》或《常住户口登记卡》。

(二)学生在校期间因各种原因注销学籍后,凭学校文件和招生与就业处开具的有关证明到保卫处办理户籍迁移手续,需将户口迁回原籍。如果委托他人办理户籍迁移手续时,应注明户籍迁入地的详细地址。

第七条学生户籍暂留的管理

(一)学生学业期满毕业暂未就业,未能确定户籍迁往何地时,按招生与就业相关管理规定,应填写《江南的注册网址暂未就业毕业生户口、档案暂留申请表》。由招生与就业处将当年外埠籍暂未就业毕业生名单造册,交保卫处备案。

(二)学生户籍在校暂留期限为毕业当年年底。学生应在毕业当年1231日之前将本人户籍迁出学校。

(三)毕业学生户籍在学校暂留期间,除办理就业事项外,原则上不得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户籍超期滞留在校期间,不得再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

第三章教职工户籍

第八条教职工户籍迁入

(一)新入职的教工及其家属,在京没有住房且户籍需要迁入学校集体户口的,需持学校人事处相关证明,到保卫处办理户籍迁入手续。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户籍不得迁入学校集体户口:

1、夫妻一方在北京有固定住房且有户籍;

2、无原籍派出所签发的《户口迁移证》;

3、无北京市公安局签发的《入户通知单》;

4、无学校人事处开具的证明。

(三)原户籍为北京市集体户口的职工,如需将户籍迁入我校集体户口,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北京市《常住人口登记卡》;

2、身份证及复印件;

3、学校人事处开具的证明。

4、夫妻双方房管部门开具的无房证明。

(四)学校新选留的毕业生办理户籍时,应将《常住人口登记卡》或《户口迁移证》及“报到证”复印件交人事处,由人事处统一为其办理进京指标后,再由保卫处统一办理学校集体户口。持《户口迁移证》的人员须交壹张一寸白底彩色照片。

(五)进站博士后办理户籍需提供:

1、北京市《常住人口登记卡》或《户口迁移证》,及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入户通知单》或《准予迁入证明》;

2、身份证及复印件;

3、学校人事处开具的证明;

4、“江南的注册网址博士后录取通知”复印件。

第九条教职工户籍迁出

(一)集体户籍职工因工作调离学校需迁出户籍时,应持人事处出具的《职工离校通知单》,到保卫处提取《常住人口登记卡》。迁往外埠的,在东升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迁往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应到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属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二)按照公安户籍管理规定,集体户籍职工在本市已购住房,应及时将户籍迁出我校集体户籍。

(三)博士后出站时,户籍应做相应变动,本人需持人事处出具的《博士后离校户口转移通知单》到保卫处提取《常住人口登记卡》。迁往外埠的,在东升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迁往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到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属的公安分局办理《入户通知单》手续。

第四章新生儿户籍

第十条学校集体户口职工的新生儿,随其父母一方在我校集体户籍上户时,须持下列材料到保卫处办理上户手续:

(一)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

(三)新生儿父亲或母亲另一方在京为集体户籍时,应携带其在京《常住人口登记卡》;新生儿父亲或母亲另一方为外埠户籍时,应携带其户口本的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已婚学生子女的户籍,严格按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北京市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实施意见》(京人口发〔200812号)规定办理。

第五章 《常住人口登记卡》

第十二条集体户籍人员的《常住人口登记卡》由保卫处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办理公证、出国(境)、结婚、购房等事项时,可以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

第十四条集体户籍人员因事需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时,可采取本人亲自办理和委托他人办理的方式。

(一)本人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时,教工和学生须填写《借户申请表》,持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或工作证等有效证件办理。

(二)委托他人借用时,委托人要亲笔签署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受委托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及与委托人的关系。

受委托人需持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或工作证)。受委托人是委托人的家庭成员时,还应携带其他有效证件。

第十五条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期间,借用人应妥善保管,按时归还,借用时间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要谨防遗失,不得涂改、折叠、损坏。

第六章身份证

第十六条京外新生和新入职职工,应及时更换身份证:

(一)新生更换身份证由保卫处统一办理。

1、办理集体落户后,学校将统一组织照相,并收取工本费。

2、原则上每位办理户口的学生均应办北京身份证。

3、身份证制作好后,通知各班班长统一到保卫处领取。

(二)教职工更换身份证应由本人亲自办理。教职工持保卫处开具的《办理申请》、工作证,到东升派出所办理。

第十七条集体户籍人员的身份证有遗失、损坏的,应持保卫处开具的《补办申请》,学生证或工作证前往东升派出所办理。

第七章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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