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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校园活动管理规定》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13-11-14)

第一条为维护校园良好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制止校内各种非法经营活动和危害师生利益的事件,进一步优化和规范我校校园环境和秩序,经学校研究决定,特制定此规定。

第二条各部门、学院举办的活动由本部门、学院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交由保卫处审批,本部门、学院全面负责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学校举办的活动由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交由保卫处备案,保卫处负责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条校园活动安全保卫工作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或承办)单位必须制定突发事故的应急预案。

第四条举办活动期间如遇突发事故,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并及时向保卫处通报情况

第五条严禁以校园活动名义从事商业性质的活动。
第六条主办方要严格按审批表内容开展工作,坚决抵制弄虚作假等现象,所有不符,一律取缔。

第七条校园活动必须在指定地点,严禁占用交通要道;如必须使用交通要道,须提前向保卫处申请,并由保卫处实施交通管制。
第八条校园活动不得干扰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

第九条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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