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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治安管理规定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13-11-14)

第一条为维护校园正常的治安环境,建立良好的校风校纪,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学、科研、生活的正常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未经保卫处批准,不得在校园公共场所张贴、摆放、悬挂、散发各类宣传物品,保卫处有权对校园内违法、违规的宣传物品进行处置。

第三条任何人不得在校园周边摆摊设点销售各种商品。

第四条未经保卫处批准,任何商业性质的活动不得进入校园。

第五条严禁在办公区、教学区、生活区大声喧哗、打闹、斗殴。

第六条在教学办公区和学生生活区禁止饲养宠物,携犬者不得进入教学办公区和学生生活区。在教职工生活区应遵守北京市关于养犬等相关管理规定。

第七条贵重物品存放地点必须安装监控设施,并保证监控设施正常运转。

第八条各类人员应爱护校园环境,不得损坏公共设施,禁止涂抹刻画、攀折花木、践踏绿地、制造噪声、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

第九条凡在校内工作、居住的外来流动人口,必须到保卫处登记备案,并办理暂住证。

第十条违反以上规定的人员,保卫处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为严重者,保卫处将移交学生处、人事处等相关部门处理;违法犯罪人员保卫处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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